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
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吉林)》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及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吉林)》(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被首次发现患有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或会员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活动约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单位女职工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本活动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会费标准每人每年43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扶助困难职工,互助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领取互助金,所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3、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本活动。
4、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约定已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活动时不再享有对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5、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会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下述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9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一)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待遇。
3、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15000元。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烧伤时,按照伤残程度,以10000元为基数,可以领取不同金额的身体伤残互助金。
2、如会员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会员身故互助金10000元。综合互助保障待遇终止。
会员因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其伤残互助金、身故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互助金的最高标准10000元。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一)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二)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女职工特殊疾病慰问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会员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会员的身份证明、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
3、会员申请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同时应提供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4、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同时应提供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180 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申请身故互助金时,受益人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之日起或意外事故发生日起1年内,会员应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本活动所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1年3月